【最新更新】企业解散程序指南
- Luật sư Phạm Kim Oanh

- 22小时前
- 讀畢需時 3 分鐘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并非所有企业都能够按照最初的规划走到终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资源条件的不再匹配,或经营发展方向的调整,企业有时需要作出结束经营的决定。在此情形下,企业解散并非失败,而是企业依法、透明地结束一段经营历程的合理选择。全面、准确地了解企业解散程序,包括债务清偿、合同终止以及与国家主管机关的行政手续,有助于企业主动应对相关事务,降低法律风险,并在退出市场时仍然保持良好的商业信誉。

一、法律依据
《2020年企业法》(经第76/2025/QH15号法律修订并补充,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企业登记的第168/2025/NĐ-CP号政府法令》,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颁布企业登记及个体工商户登记适用表格的第68/2025/TT-BTC号财政部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企业解散的情形
企业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解散:
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且未作出延长决定的;
根据企业主(适用于私营企业)、合伙人会议、有限责任公司成员会议或公司所有人、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或决定解散的;
连续六(06)个月未满足法律规定的最低成员数或股东数,且未办理企业类型变更手续的;
企业登记证被撤销的,但《税收管理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企业解散的程序与流程
3.1 根据《企业法》(2025年修订)第207条第1款第a、b、c项规定的解散
企业应自依据《企业法》第208条第1款通过解散决议或决定之日起七(07)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总部所在地的省级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企业解散的决议或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两名及以上成员)及合伙企业的成员会议会议记录,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债务清偿方案(如有)。
企业在清偿完毕全部债务之日起五(05)个工作日内,应向总部所在地的省级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企业解散登记申请文件。在提交解散登记申请之前,企业必须在分支机构、代表处及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企业登记机关完成其终止经营手续。
自省级企业登记机关收到解散决议或决定之日起一百八十(180)日内,如企业在国家企业登记数据库中的法律状态尚未变更为“已解散”,且企业未继续办理解散程序的,企业应向总部所在地的省级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撤销解散决议或决定的通知,并附具相应的撤销解散决议或决定。对于使用公安机关核发印章的企业,应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交还印章及印章样本登记证书。
3.2 企业登记证被撤销或依据法院裁定解散的情形
企业应自清偿完毕全部债务之日起五(05)个工作日内,向总部所在地的省级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企业解散登记申请文件。该申请文件应包括《企业法》第210条第1款规定的相关材料。
在提交企业解散登记申请文件之前,企业必须在分支机构、代表处及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企业登记机关完成其终止经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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