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修订投资法》的主要新内容
- Cố Vấn Pháp Lý Đầu Tư Lê Văn Thắm

- 2025年12月18日
- 讀畢需時 5 分鐘
2025年12月11日,在第十五届国会第十次会议上,国会正式通过了**《2025年修订投资法》。该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
本法继续完善投资法律框架,符合有选择地吸引投资的政策方向,同时保障国家利益**,以适应新的发展阶段。

一、修订目标与指导思想
将党的各项决议制度化,及时解决制度和法律层面的障碍,削减并简化投资和经营程序,为个人和企业创造更加便利的营商环境。
完善禁止投资经营行业和附条件投资经营行业的相关规定,取消部分不必要、不合理的行业。
完善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级管理和权力下放机制,确保国家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和效率,及时解决实践问题,打通制度“堵点”。
二、《2025年修订投资法》的主要新规定
本法共包括7章、52条及4个附录,主要内容如下:
1. 关于投资主张批准程序
(一)缩小并明确需办理投资主张批准的项目范围
第24条明确规定,在以下情形中不需办理投资主张批准手续:
a) 个人投资项目,且根据土地法规定,在获得土地租赁或土地用途变更决定前不需要省级人民委员会书面批准的;b) 工业集群技术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项目;c) 属于矿产开采权拍卖范围的矿产开采项目,或根据《地质与矿产法》规定,为紧急动员项目、工程或工程项目服务的矿产开采项目;d) 政府另行规定的其他投资项目。
(二)进一步推进投资主张批准权限下放
第25条重新划分国会、总理和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的投资主张批准权限,并规定:除需适用特别机制或政策、且与法律或国会决议不一致的项目外,原属于国会批准权限的项目统一下放给政府总理审批,以加快项目实施进程。
同时,法律将省级投资主张批准权由省级人民委员会调整为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行使。
2. 关于禁止投资行业及附条件投资行业
新增禁止电子烟、加热型烟草制品的生产和经营(第6条)。同时,补充规定:对2025年1月1日前已依法登记或获批,仅用于出口的电子烟、加热型烟草设备生产项目,由政府依据国会第173/2024/QH15号决议作出具体处理规定,以保障公共健康和社会安全。
修订并补充投资经营条件的认定原则(第3条第9款),明确:
投资经营条件是组织、个人在从事附条件投资经营行业时必须满足的条件,不包括由有权机关发布的产品或服务质量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据此,法律已取消38个不符合条件的附条件投资行业,并调整20个附条件投资行业的适用范围。
3. 关于投资优惠与投资支持政策
(一)投资优惠行业
本法修订第15条、第16条,明确将以下领域列为重点投资优惠行业:
科学技术、创新、数字化转型
数字产业、半导体产业
绿色经济、循环经济、共享经济、数字经济及新型经济模式
可再生能源、新能源、清洁能源,保障国家能源安全
产业集群、价值链、现代化治理、高附加值并具全球供应链联通效应的投资项目
法律仅规定原则性框架,赋予政府在不同阶段灵活确定具体优惠行业的主动权。
(二)特别投资优惠与支持
修订第17条,授权政府根据各行业特点,具体规定适用特别投资优惠项目的最低投资规模和资金到位进度。
4. 关于外国投资者设立经济组织的程序
修订**《2020年投资法》第22条**,允许外国投资者无需事先具备投资项目即可设立经济组织,但在设立过程中必须满足外国投资者市场准入条件(第8条)。该规定有助于改善投资环境,确保国内投资者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平等对待。
5. 关于对外投资程序
法律对对外投资管理作出重大简化:
取消对外投资主张批准程序(原属国会和政府总理权限);
缩小需办理对外投资登记证书的项目范围。
以下项目无需办理对外投资登记证书,仅需按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外汇交易登记:
a) 对外投资金额低于政府规定标准,且不属于附条件对外投资行业的项目;b) 与国防、安全相关,并依据越南政府与外国政府协议实施的项目;c) 国有集团、总公司及其他依政府规定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
对于大规模对外投资项目或拟适用特别支持机制的项目,财政部须在签发或调整对外投资登记证书前,报请政府总理审查批准。
6. 其他重要修订内容
6.1 特别投资程序
允许在工业区、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区、集中式数字技术园区、自由贸易区及经济区功能分区内实施特别投资程序(“绿色通道”),不受行业限制(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6.2 投资者选择机制
补充规定在土地使用权拍卖两次不成功,或仅有一家投资者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主管机关可依法直接办理投资者批准手续。
6.3 投资项目调整
修订第33条,缩小需重新决定投资主张的情形,避免因轻微调整而增加行政负担。
6.4 投资履约保证金
修订第30条,明确多种情形可免除投资履约保证金,包括:中标土地使用权拍卖、土地项目招标、项目转让、已完成资本出资进度或中标矿产开采权拍卖等情形。
6.5 修订《铁路法》相关条款
允许铁路投资项目依法延长运营期限;期满未申请延期的,投资者须将项目资产移交国家,并依法获得补偿。
6.6 其他修订
包括项目期限、项目终止、项目转让等规定,以解决实践中长期存在的问题。
三、施行日期
本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本条第2、3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条件投资行业目录(附录IV)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50条第3款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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