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产品进出口法律规定——最新石油产品进出口经营条件
- Tiến sĩ Kinh tế Dương Thái Trung

- 2025年12月3日
- 讀畢需時 4 分鐘
已更新:2025年12月8日
石油产品的进出口是国家能源供应链中的核心环节,属于法律规定的附条件投资经营行业,受国家严格监管。由于该领域直接关系到国家能源安全、消防防爆安全以及市场稳定,其法律制度以高标准体系构建,对企业的财务实力、基础设施能力及大型分销网络提出严格要求。
根据第83/2014/NĐ-CP号政府法令(经第95/2021/NĐ-CP号法令及第80/2023/NĐ-CP号法令修订、补充),只有全面满足关于专用码头、储油设施、运输工具、检验实验室以及分销网络等强制性条件的经营者,方有资格获得工贸部颁发的石油产品进出口经营许可证(即石油产品进出口主导经营商/一级经营商资格)。
本文系统汇总现行最新的石油产品进出口经营条件,旨在帮助企业评估现有能力、规范准备申请材料,并最大限度降低申请石油产品一级经营许可证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石油产品进出口经营者的条件

依据第83/2014/NĐ-CP号法令及第95/2021/NĐ-CP号法令,只有满足以下严格条件的经营者,才可获得工贸部颁发的石油产品进出口经营许可证(亦称石油产品一级经营商许可证)。
企业依法设立并合法经营经营者必须为越南企业,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
具备符合国际标准的专用码头企业必须具备:位于国际海港体系内的专用码头;能够接纳载油船舶或石油专用运输工具,最低载重为7,000吨;且该码头须由企业自有、共同所有或以不少于5年的期限租用。该条件为企业接收进口货物的强制性要求。
具备最低容量为15,000立方米的进口石油接收储罐/仓库储存设施须满足:最低容量15,000立方米;能够直接从载油船舶或石油专用运输工具接收货物;由企业自有、共同所有或以不少于5年的期限向石油服务经营者租用。储存设施是保障企业储备能力及市场调节能力的核心要素。
具备国内石油运输工具经营者须拥有:用于国内运输的石油运输工具,由企业自有、共同所有或以不少于5年的期限向石油服务经营者租用。该条件确保企业具备实际运输与分销能力。
具备规模性的石油分销体系企业须至少拥有以下分销网络:
自有或共同所有的10家石油零售门店;
分销体系中不少于40家总经销商或零售代理商。
该条件用于证明企业具备市场调节能力及在广域范围内稳定供货的能力。
航空燃料进出口经营的特殊情形从事航空燃料进出口的经营者不强制要求满足上述第5项分销体系条件,但必须具备由经营者自有或共同所有的航空燃料加注设备。
石油产品进出口经营许可证属于对企业财务能力、基础设施与分销体系要求极高的许可证类型。只有全面满足上述条件的企业,方可成为石油产品一级进出口经营商。
石油产品进出口行业要求企业在财务实力、技术与物流基础设施以及分销网络方面具备显著规模。鉴于其对国家能源安全的重要性,法律对专用码头、储存设施、运输工具、检验实验室以及覆盖多省市的分销网络均作出严格规定。仅当企业整体满足这些标准时,才具备石油产品一级进出口经营资格。
在法律体系持续更新、监管检查日益严格的背景下,正确、完整地准备申请材料并能够有效证明实际能力,是降低风险、缩短许可审批周期并确保合法稳定运营的决定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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