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经营的法律框架——最新烟草经营条件
- Tiến sĩ Kinh tế Dương Thái Trung

- 6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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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经营属于国家重点特殊管控的商品经营领域之一。该领域受到一套严格的法律法规体系调整,旨在预防和减少烟草危害,并对从生产—流通—批发—零售的全供应链进行统一管理。
企业只有在分别满足各经营模式对应的全部法定条件后,方可获准开展经营活动,并须在经营全过程中持续维持相应条件。任何未取得许可的烟草经营行为,或违反关于经营场所、分销系统、货源来源、标签标识、广告宣传等规定的行为,均可能面临高额行政处罚、暂停经营或被吊销许可证的法律风险。

1. 许可证类型
目前烟草经营涉及的许可证主要包括:
• 烟草生产许可证(由工业贸易部签发);• 烟草分销许可证(由工业贸易部签发);• 烟草批发许可证(由省级工业贸易厅/局签发);• 烟草零售许可证(由区/县级工业贸易科或经济科签发)。
上述许可证为企业在烟草领域开展经营活动的强制性准入许可。
2. 最新烟草经营条件——企业必须了解的要点
从事烟草经营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必须向有权机关申请并取得相应的烟草经营许可证。根据经营环节不同(生产、分销、批发、零售),具体条件存在差异。但总体而言,经营主体需满足分销网络、设施条件及全面遵守烟草相关法律规定等要求。
2.1. 烟草经营的一般性条件
• 具有企业登记证书、个体工商户登记证或合作社登记证,并登记与烟草经营相符的经营范围。• 烟草经营许可证:生产、买卖、加工、进出口等烟草相关活动均属许可经营。• 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包括陈列展示、广告宣传、商品标签管理,尤其不得向18岁以下人员出售烟草产品。
2.2. 按经营模式划分的具体条件
2.2.1. 烟草分销经营条件
依据烟草经营法规,“烟草分销商”是指直接从供应商或其他分销商处采购烟草产品,再销售给烟草批发商和零售商的经营者。
分销商在供应链中承担中间衔接角色,确保烟草产品自生产者/供应商起依法供应至批发及零售环节。
申请烟草分销许可证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 企业依法设立:企业须按照越南法律合法成立,并登记与烟草分销相适应的经营行业。
• 经营场所不在禁止销售烟草区域内:经营地点不得位于《2012年烟草危害防治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的禁售区域,例如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儿童娱乐场所、儿童照护机构、完全无烟的室内工作区等。
• 拥有覆盖至少两个省/市的分销网络:企业须在至少两个省/市设立烟草产品分销系统,并且每个省/市至少拥有一个属于该系统的烟草批发商,以证明其具备实际分销能力及稳定的市场网络。
• 具备供应商出具的介绍/供货文件:企业须取得供应商出具的购销介绍文件,明确预计经营区域,用以证明货源合法及分销能力。
企业需同时满足上述四项条件并按规定准备申请材料,以确保分销经营合法、稳定。
2.2.2. 烟草批发经营条件
• 经营主体条件:经营者须为依法设立的企业并登记与烟草批发相适应的经营范围。
• 经营场所条件:经营地点不得位于禁售烟草区域内,如学校、医疗机构、儿童照护/养育机构、儿童娱乐游乐区、完全无烟的室内工作区等。
• 拥有合法的批发系统:企业须在总部所在地省份建立批发网络,系统中至少包含两名以上烟草零售商,以证明批发能力和稳定的销售渠道。
• 具备供应商/分销商出具的介绍文件:企业须取得供应商或烟草分销商出具的介绍文件,明确预计经营区域,以证明货源合法、透明。
• 消防与环境合规承诺:企业须提交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及环境保护规定的书面承诺。
满足上述五项条件是申请烟草批发许可证的必要前提。
2.2.3. 烟草零售经营条件
零售环节直接面对消费者,因此受更严格监管。个人或组织从事烟草零售必须取得有权机关签发的烟草零售许可证。
依据《2012年烟草危害防治法》及第67/2013/NĐ-CP号政令(经第106/2017及第17/2020号政令修订),零售商应满足:
• 经营主体合法:零售主体须依法登记为商人,可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但经营范围应包含烟草零售。
• 具备固定且合法的经营场所,且不属于禁售区域:零售场所须为固定地点并具有合法使用权,不得位于以下禁售区域:— 教育机构(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等);— 医疗机构(医院、医学研究机构、妇产机构、预防医学中心、卫生站等);— 儿童照护、养育机构;— 室内儿童娱乐游乐区。同时,学校、医疗机构、儿童照护机构大门外100米范围内禁止销售烟草。
• 具备分销商或批发商出具的货源介绍文件:零售商须取得分销商或批发商的介绍文件,明确预计经营区域,用以证明货源合法与供应链衔接合规。
零售许可证的取得必须同时满足三项条件:✓ 主体合法;✓ 场所合规且不在禁售范围;✓ 具有合法货源介绍文件。
3. 烟草生产条件
在越南,烟草生产属于投资经营附条件行业,国家对该领域实行严格控制。相关规定载于第67/2013/NĐ-CP号政令、第106/2017/NĐ-CP号政令、第08/2018/NĐ-CP号政令、第17/2020/NĐ-CP号政令,以及工业贸易部第57/2018/TT-BCT号通告等。
3.1. 烟草产品的概念
依现行法律,烟草产品是指全部或部分由烟草原料制成,并加工为如下形式的产品:烟卷;雪茄;烟丝(用于烟斗);以及其他用于吸食、咀嚼或嗅闻的烟草制品。上述产品均属特别管理对象,仅可在持有有效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
3.2. 申请烟草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企业申请烟草生产许可证,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条件一:企业资格企业须属于以下两种情形之一:• 在2000年8月14日以前已合法从事烟草生产;或• 因兼并、合资等情形生产烟草并已获得政府总理批准投资主张。该条件具有“前置审查”性质,旨在严格限制新增烟草生产企业。
条件二:国内原料与种植投资要求• 投资烟草种植区域:企业须直接投资或与具备烟草种植投资资格证明的企业合作投资,且投资规模与生产规模相匹配。• 优先使用国内原料:原则上优先使用国内种植烟草;仅可按工业贸易部公布的年度进口计划进口不足部分。• 若生产外资品牌或出口产品,可依合同或联营协议使用特定原料。
条件三:专业设备与生产线企业须具备符合规定的专业生产线及设备,覆盖卷烟、包装等主要工序,并配置其他专业设备。设备清单依据第57/2018/TT-BCT号通告附件72(并经第08/2023/TT-BCT号通告修订)执行。
3.3. 生产许可证发放机关
烟草生产许可证由工业贸易部负责签发。企业仅可在取得有效许可证后开展烟草生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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