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31/2024/TT-NHNN号通告的五类不良贷款:正确理解以避免法律和财务风险
- Luật sư Trần Văn Long

- 11月25日
- 讀畢需時 4 分鐘
在银行业务中,债务分组不仅是风险管理的要求,也是确定借款人义务、信用机构责任以及金融体系安全程度的重要法律基础。31/2024/TT-NHNN号通告建立了基于定量方法的债务分类机制,有助于提高信贷质量透明度并限制不良贷款的发生。
1. 根据31/2024/TT-NHNN号通告的债务分类法律基础
31/2024/TT-NHNN号通告第10条第1款规定,债务应按定量方法分为五类,从标准债务(第1组)到可能无法收回的债务(第5组)。这是直接影响以下方面的重要规定:
借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银行的风险准备金提取政策;
企业财务健康状况的评估;
客户未来的融资能力。
这些标准适用于银行和非银行信用机构。
2. 五类债务的详细分析
2.1. 第1组——标准债务:“良好的信用健康”
法律依据:31/2024/TT-NHNN号通告第10条第1款a点。
包括:
在期限内且可全额收回本息的债务;
逾期不足10天但仍被评估为可全额收回的债务;
符合第10条第2款降组机制的债务。
第1组体现客户的最高信用声誉。值得注意的是,逾期不足10天的债务仍可列为第1组,有利于客户避免因小失误而影响信用记录。
2.2. 第2组——需关注债务:“早期预警信号”
法律依据:第10条第1款b点。
包括:
逾期不超过90天的债务;
首次调整还款期限但仍在新期限内的债务;
根据第2款和第3款被划分为第2组的债务。
第2组是风险潜在的“灰色区域”。许多企业认为第2组不是不良债务而掉以轻心,但实际上,一旦进入第2组:
客户的融资能力下降;
银行可能收紧授信条件;
客户将受到更严格的监控。
2.3. 第3组——次级债务:“开始被视为不良贷款”
法律依据:第10条第1款c点。
典型情形包括:
逾期91–180天;
第一次展期的债务;
因无还款能力而获得减免利息的债务(特殊情况除外);
违反《信用机构法》第134、135、136条的债务;
根据检查结论需收回但仍在收回期限内的债务。
从第3组起,债务即被视为不良贷款。第3组表明客户财务失衡,开始出现部分损失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通告31进一步收紧标准:凡违反法律(第134–136条)的债务,即使未严重逾期,也必须列入第3组。→ 这显示了基于行为的风险管理,而不仅仅是逾期时间。
2.4. 第4组——可疑债务:“高资本损失风险”
法律依据:第10条第1款d点。
包括:
逾期181–360天;
首次重组但逾期不超过90天;
第二次重组但尚未逾期;
被要求收回但30–60天内未收回的债务。
第4组债务具有很高的损失风险,甚至可能超出客户的财务能力。银行必须:
提取更高准备金;
加强催收措施;
审查担保资产的合法性。
2.5. 第5组——可能无法收回的债务:“风险最高”
法律依据:第10条第1款đ点。
包括:
逾期超过360天的债务;
第一次重组但逾期超过91天;
第二次重组且逾期的债务;
第三次及以上重组的债务;
属于受特别控制信用机构的客户债务;
自收回决定之日起60天内仍未收回的债务。
第5组是“资本损失区”,通常导致:
起诉、处理担保资产、强制执行;
银行必须提取100%准备金;
客户多年内几乎无法再获得信贷。

3. 降组与升组规定:灵活但严格
第10条第2款规定,在以下情况下,债务可重新分类为较低风险组,但前提是客户:
已全额偿还逾期本息至少1–3个月;
有足够证明材料;
被银行重新评估具备偿还能力。
该规定为诚信客户提供“出路”,但要求严格,有助于保护银行,同时仍为客户提供机会。
相反,第10条第3款允许银行在以下情况下提高债务组别:
客户未提供完整信息;
有财务恶化迹象;
因授信违规受到行政处罚。
这体现通告31更注重主动风险管理机制,而非单纯依赖逾期时间。
4. 对客户和银行的法律与实际意义
对客户:
对信用信息中心(CIC)造成重大影响,使再贷款更困难;
可能根据合同条款被提前收回贷款;
担保资产更易被处置;
企业声誉可能受损。
对银行:
债务分类直接影响风险准备金提取;
有助于提前识别风险,防止不良贷款形成;
为诉讼和处理担保资产提供法律依据。
5. VietLink律师的结论与建议
31/2024/TT-NHNN号通告建立了更加透明和严格的债务评估体系,以保护金融体系安全。但借款人特别需要注意:
不要让贷款落入第2组及以上;
主动向银行提供财务信息;
当贷款有被降级风险时,应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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