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第32/2025/TT-BTC号通告关于发票和凭证的重点修订内容汇总
- Luật sư TRẦN VĂN LONG
- 1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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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第32/2025/TT-BTC号通告,具体规定并指导执行第123/2020/NĐ-CP号法令中(已由第70/2025/NĐ-CP号法令修订、补充)有关电子发票和凭证的若干条款。该通告自2025年6月1日起正式生效,包含多个重要修订和补充内容。
1. 修改关于授权开具电子发票的规定
● 删除授权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要求(第4条第1款a点)
根据第32/2025号法令,财政部已删除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一方必须为“企业、经济组织或其他组织”的规定,同时也不再要求授权方与被授权方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 新规定为通用条件:被授权方只需符合使用电子发票的条件,且不属于根据第123/2020/NĐ-CP号法令第16条(经第70/2025/NĐ-CP号法令第1条第12款修订)规定暂停使用电子发票的情形。
→ 此修订扩大了可被授权开具电子发票的主体范围,使销售方在选择发票开具合作方时更具灵活性。
● 补充授权合同/协议中的必备内容(第4条第2款)
授权合同或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双方的名称、地址、税号/个人识别码、电子证书;
关于电子发票的类型、代码、样式编号、目的、期限、支付方式和付款责任;
在主管机关要求时保存和出示相关文件的责任。
→ 相较于第78/2021/TT-BTC号通告,新规更具体化了合同内容,增强了交易过程的透明性、安全性与认证性。
● 补充电商平台接受授权后的责任(第4条第3款c点)
若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将电子发票的开具授权给电商平台管理机构,则平台方需代替销售方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 此前第78/2021号通告未涉及相关内容。新规反映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需求,有助于确保税收合规并支持个体小规模经营者。
● 授权发票须符合授权方的计税方式(第4条第1款h点)
被授权方所开具的电子发票必须与授权方采用的计税方式(申报或定额)一致。
→ 确保发票使用与税务申报的一致性,避免申报错误。

2. 补充关于发票样式编号与发票代码的规定
(第5条第1款)
● 发票样式编号:
编号7:代表电子商务发票
编号8:代表增值税发票与税费票据的整合
编号9:代表销售发票与税费票据的整合
● 发票代码:
字母“X”:适用于电子商务发票→ 例如:7K25XAB 表示该发票为2025年开具的电子商务发票
3. 根据第70/2025/NĐ-CP号法令指导执行新的个人所得税预扣凭证
自2025年6月1日起,所有执行个人所得税预扣的组织需停止使用旧版电子凭证,并转为使用根据第70号法令规定的新版电子凭证。
→ 若发现旧凭证有误,则必须开具新的电子预扣凭证替代原错误凭证。
4. 补充电子发票适用的特殊情形
● 金融租赁活动(第6条第2款)
出租资产必须开具增值税发票;
必须有进项增值税发票或进口纳税凭证;
输出税金应与进项税金金额一致;
税率符号使用“CTTC”表示;
无进项发票的,不得填写增值税;
若资产因客户未付款而被回收并转售,须开具增值税发票,明确列示应退还的税金、CTTC税率符号以及资产残值所对应的税额。
● 批量且经常性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情况(第6条第1款)
允许在与客户/合作方完成数据对账后再开具电子发票,而非在提供服务/商品时立即开具。适用于以下情形:
衍生品交易;
工业团膳服务;
商品交易所业务;
信用信息服务;
客运出租车服务(适用于企业客户)。
5. 关于使用收银机生成电子发票对象的指导
(第12条第5款)
如企业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服务,已向税务机关完成注册但未满足标准数据格式,则必须注册使用收银机生成的电子发票。
注意:一旦企业已转为使用收银机电子发票,且被税务机关批准,则不得再恢复使用原有的有码/无码电子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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