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财政部第32/2025/TT-BTC号通告关于发票和凭证的重点修订内容汇总

更新日期: 2025/6/24

VIETLINK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财政部第32/2025/TT-BTC号通告关于发票和凭证的重点修订内容汇总

  • 作家相片: Luật sư TRẦN VĂN LONG
    Luật sư TRẦN VĂN LONG
  • 1天前
  • 讀畢需時 3 分鐘

2025年5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第32/2025/TT-BTC号通告,具体规定并指导执行第123/2020/NĐ-CP号法令中(已由第70/2025/NĐ-CP号法令修订、补充)有关电子发票和凭证的若干条款。该通告自2025年6月1日起正式生效,包含多个重要修订和补充内容。

1. 修改关于授权开具电子发票的规定

● 删除授权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要求(第4条第1款a点)

根据第32/2025号法令,财政部已删除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一方必须为“企业、经济组织或其他组织”的规定,同时也不再要求授权方与被授权方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 新规定为通用条件:被授权方只需符合使用电子发票的条件,且不属于根据第123/2020/NĐ-CP号法令第16条(经第70/2025/NĐ-CP号法令第1条第12款修订)规定暂停使用电子发票的情形。

→ 此修订扩大了可被授权开具电子发票的主体范围,使销售方在选择发票开具合作方时更具灵活性。

● 补充授权合同/协议中的必备内容(第4条第2款)

授权合同或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 双方的名称、地址、税号/个人识别码、电子证书;

  • 关于电子发票的类型、代码、样式编号、目的、期限、支付方式和付款责任;

  • 在主管机关要求时保存和出示相关文件的责任。

→ 相较于第78/2021/TT-BTC号通告,新规更具体化了合同内容,增强了交易过程的透明性、安全性与认证性。

● 补充电商平台接受授权后的责任(第4条第3款c点)

若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将电子发票的开具授权给电商平台管理机构,则平台方需代替销售方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 此前第78/2021号通告未涉及相关内容。新规反映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需求,有助于确保税收合规并支持个体小规模经营者。

● 授权发票须符合授权方的计税方式(第4条第1款h点)

被授权方所开具的电子发票必须与授权方采用的计税方式(申报或定额)一致

→ 确保发票使用与税务申报的一致性,避免申报错误。

财政部第32/2025/TT-BTC
财政部第32/2025/TT-BTC

2. 补充关于发票样式编号与发票代码的规定

(第5条第1款)

● 发票样式编号:

  • 编号7:代表电子商务发票

  • 编号8:代表增值税发票与税费票据的整合

  • 编号9:代表销售发票与税费票据的整合

● 发票代码:

  • 字母“X”:适用于电子商务发票→ 例如:7K25XAB 表示该发票为2025年开具的电子商务发票

3. 根据第70/2025/NĐ-CP号法令指导执行新的个人所得税预扣凭证

自2025年6月1日起,所有执行个人所得税预扣的组织需停止使用旧版电子凭证,并转为使用根据第70号法令规定的新版电子凭证。

→ 若发现旧凭证有误,则必须开具新的电子预扣凭证替代原错误凭证。

4. 补充电子发票适用的特殊情形

● 金融租赁活动(第6条第2款)

  • 出租资产必须开具增值税发票;

  • 必须有进项增值税发票或进口纳税凭证;

  • 输出税金应与进项税金金额一致;

  • 税率符号使用“CTTC”表示;

  • 无进项发票的,不得填写增值税;

  • 若资产因客户未付款而被回收并转售,须开具增值税发票,明确列示应退还的税金、CTTC税率符号以及资产残值所对应的税额。

● 批量且经常性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情况(第6条第1款)

允许在与客户/合作方完成数据对账后再开具电子发票,而非在提供服务/商品时立即开具。适用于以下情形:

  • 衍生品交易;

  • 工业团膳服务;

  • 商品交易所业务;

  • 信用信息服务;

  • 客运出租车服务(适用于企业客户)。

5. 关于使用收银机生成电子发票对象的指导

(第12条第5款)

如企业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服务,已向税务机关完成注册但未满足标准数据格式,则必须注册使用收银机生成的电子发票

注意:一旦企业已转为使用收银机电子发票,且被税务机关批准,则不得再恢复使用原有的有码/无码电子发票

越联律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总部地址:河内市巴亭郡Giảng Võ D10区 Giảng Võ Lake View 大楼203室📌 胡志明市分所:胡志明市第一郡 Đakao坊 Nguyễn Văn Thủ街60号大楼6楼602室

📞 24/7法律咨询热线:0982 384 485 / 0983 509 365📩 电子邮箱:hanoi@vietlinklaw.com🌐 官方网站https://vietlinklaw.vn

🔗 领英:Vietlink Law Firm📸 Instagram:vietlink.lawfirm📘 Facebook:Công ty Luật Vietlink

Коментарі

Оцінка: 0 з 5 зірок.
Ще немає оцінок

Додайте оцінку

搜索

最新文章

logo âm bản.png

VIETLINK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成立于2009年,由越南顶级律师创办

总部地址:河内市

203室, Giảng Võ Lake View大楼, D10 Giảng Võ, Ba Đình, 河内市。

邮箱: hanoi@vietlinklaw.com

河内热线:
(+84) 243769 0339 | (+84) 914 929 086

胡志明市办事处:

602室, 6楼, 60 Nguyễn Văn Thủ, Đakao坊, 第一区, 胡志明市。

邮箱: hcm@vietlinklaw.com

胡志明市热线:
(+84) 862 762 950 | (+84) 905 093 562

24/7服务热线:

(+84) 983.509.365

关注我们:

  • Instagram
  • Facebook
  • NS
  • LinkedIn
  • YouTube
  • TikTok

版权 2025 © 越联律师事务所 - Vietlink Law Firm

bottom of page